案情回顾男青年张某与王某自由恋爱,王某的家长以借钱为由,向张某索要3万元钱。两个月后,两人分手了。张某发短信给王某及其家长,要求几天内还钱,如不还,将把他和王某一起在床上的镜头在网上公布。后因女方未还钱,张某将一些自拍的片断在互联网公布,以达到催讨礼金的目的,女方发现后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散布他人隐私为由对张某作出了相应处罚。
法条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惩治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实施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具有多样性,但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使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将受到治安处罚。本案件中,张某将王某床上镜头在网络上散布,给王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属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了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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