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根据上海市相关《意见》规定,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诈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所诈骗的财务价值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如有其他加重情节,也可认定为达到以上标准,如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不满25000份的,也可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上海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
1、个人犯罪,个人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5000元至2一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究。不同地区对诈骗罪起诉金额的规定不同;
2、单位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欺诈,欺诈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
第二条诈骗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诈骗的;
(八)在公共场所以抛物、摸奖等方式实施诈骗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不满25000份。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5000份以上。
第五条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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