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债权证工作,必须做好债权证登记工作。债权证登记分为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先,债权证的原始登记是向债权人签发债权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姓名、住所。2。债权数额是未实现债权的数额。债权基础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数量。这是执行费的支付。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将原执行案件执行费的收取情况记录在债权证上,有利于防止以债权证为依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时执行费的流失。4。它是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是以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提供债务人具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5。这是信用证的期限。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精神,有必要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而且,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不同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申请执行债权证书的期限不宜过短。比如,一年的期限不能太长,甚至不能没有期限。第二,债权证变更登记发生下列情形:
1。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可以部分实现,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部分执行的债权数额和未清偿的债权数额记载在债权凭证上,即已实现的债权数额。2。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律原因需要变更的。公民债权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证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权利继承人可以向法院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办理债权证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审查后,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新债权人,并在原债权凭证上登记有关事项的变更。
3。债务人是债权凭证,因法律原因需要变更的。
债权证签发后,依法可以变更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持债权证等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增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增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可以强制执行的,收回债权凭证;不能强制执行或者不能完全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变更,即记载新的债务人和不能强制执行的债务数额。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启动执行程序的证据。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情况后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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