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权人的效力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被告主体是次债务人,那么,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成立后,债权人应当是受偿的主体,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且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要受到限制,即债务人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得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不得为妨害代位权诉讼而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否则应当受到民事制裁。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如果次债务人的债务在向债权人履行后还有余额,则债务人仍可以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比如诉讼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等均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有些不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次债务人也可以提出抗辩,譬如专属债务抗辩、债务数额抗辩等;但专属于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譬如程序上协议管辖抗辩,是不能向债权人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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