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车牌不能过户,过户车辆会注销车牌。给受让方核发新车牌。车主持有车辆满3年,可以过户车辆时申请保留车牌半年。《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北京车牌过户流程
(一)向当地公安车管站领填《变更表》一式二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对照行驶证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相同的印章,在车主申请栏目加盖新车主印章,单位车辆附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私车交附车主身份证复附件,
(二)新车主还需领填《机动车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新车主印章并将发动机、车架号拓印粘贴清楚,到当地公安车管站办理送检手续由车管站在过户表上签注意见,并将原《机动车登记表》一同附上。
(三)在车管业务窗口办理过户登记时,车管业务员会在《变更表》的审核意见栏签注意见,在原底册及行驶证的相应给予登记签章,在微机进行车牌过户登记,经当班科领导复核后,需到收费处交纳有关费用,重新打底卡。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第七条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和停车泊位证明。
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过户、转籍登记,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距领取牌证或前次过户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领有限制行驶区域牌证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不准过户给城区、近郊区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的机动车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范围之列的,经控办批准;
(五)对已达到规定报废标准或距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汽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停止上道路行驶(以下简称停驶)登记;
(六)经车管所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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