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时间:2023-06-23 17:00:27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情形不适用口头合同:

1.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涉外合同;

3.合同金额巨大,签订口头合同风险较大的合同;

4.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类型

合同的法律类型如下: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属于普通合同,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的,在合同成立时就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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