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区别区分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方式订立才会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要求采取特定方式,当事人约定订立就生效的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要式合同有什么作用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三、要式合同的种类是什么
要式合同的种类是:
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式合同。要约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n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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