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逮捕后告诉犯罪人的家属吗
若涉嫌人员遭到刑事拘留并经批准逮捕,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该事项通知其直系亲属或所属单位。
在羁押期间,除存在妨碍侦查或难以通知之情况外,应于拘留当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缘由及嫌疑人具体关押地点告知相关人士。
此外,刑事拘留条件旨在确保拘留行为合法有效:首先,被拘留者必须为现行犯或者具有重大嫌疑身份之人;其次,倘若正在策划实施犯罪亦或是已被发现犯罪行为;再者,如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威胁到司法程序的可能性;还包括在个人居住场所或生活区域发现犯罪证据;以及存在流窜作案、反复多次作案或群体性犯罪等重大可疑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二、看守所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行使调查、审查起诉及判决之权力的各级司法机构,以及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及其专门工作人员,若在其职务活动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当权益构成了侵害并导致损失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为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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