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时间:2023-05-06 23:00:38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因此不能将本罪的犯罪主体单独理解为只有开车的人才能构成,一定情形下行人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人携带超长物品强行横穿机动车道路,导致所携带物品被正常行驶车辆撞击,继而撞击其他行人导致死亡事故的,这个违章的行人在理论上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以至于一些人认为只要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后一律都应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一个误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行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会相应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法律责任,望大家谨记。

律师补充: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相对是弱者,应给予特别的关照,但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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