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执行期间,假释者离开本省或本市去外地行动,其最长的出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若需要离开本省或本市七天之内的,须得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交详实的书面申请,同时详细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之后由司法机关负责人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而当申请是针对出行时间超过七天以上的情况时,则需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完整填写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待司法机关进行初步审核且给出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报告上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最终审核和审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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