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立案标准,在广西为: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西案值最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
10月2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积雄生产假冒玉林制药厂玉林牌正骨水一案开庭。该案是目前广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案案值最大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
该案被告人唐积雄与满家标(在逃)均是桂平市木乐镇人,两人于2003年年初开始租用木乐镇一厂房进行生产假冒玉林制药厂的名牌产品玉林牌正骨水。唐积雄负责包装,满家标负责销售。2003年6月23日,玉林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其生产地点缴获成品假冒伪劣玉林牌正骨水500箱(每箱288瓶)及生产设备、原料一批,并将唐积雄当场抓获。由于该批产品并未销售也没有标价,根据两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认定该案的涉案案值达73.8万余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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