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裁定结果有哪些
二审裁定结果有以下几种: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这种判决没有改变原判决有关认定事实的部分,只改变一审法院在适用实体法律上的不正确之处。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如果二审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没有问题的话,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裁定后还能上诉吗
二审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三种形式。
1.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2.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
3.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三、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以下办法: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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