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垄断又称独占或垄断,是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注册在特定商标和特定商品之间建立固定联系,以保证消费者避免混淆,获得准确的商品来源信息。也就是说,任何未经授权在商业上的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种专有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服务或者服务设施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二)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三)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逾期不续签的,不再受法律保护。各国商标法普遍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期限较长,有的国家规定的期限较短,从20年到7年不等,大多数都是1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申请续展登记,应当在登记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每次续约有效期为10年。续展登记经批准后,予以公告p>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属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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