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会适用行政拘留措施;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维护、运营机构,将会被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对于那些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会适用行政拘留这一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那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将会被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环 保 法 新 规 定 : 罚 款 、 行 政 拘 留 等 处 罚 措 施 】
近日,我国环保法领域迎来了一项重要的新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案。此次修订,对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修订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的实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行政机关需依法定程序,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等非行政处罚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环保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对于环保问题的治理将更加严格、高效。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措施,从而提高其遵守环保法律的自觉性。
总之,环保法新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升环保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环保法新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升环保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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