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纠纷请求权益说明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害纠纷请求权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三、排除妨害纠纷请求权效力
1、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2、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1)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2)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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