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的,准予迁入。
(一)夫妻投靠: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权属为其他直系亲属非被投靠人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人书面申请、被投靠人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权属为其他直系亲属非被投靠人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三)成年子女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他农村地区,离异后,无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申请人书面申请,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中途退学或毕(肄)业后,未就业持《户口迁移证,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五)本人在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口页、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六)由民政部门安置回农村原籍的退伍军人投靠直系亲属:申请人书面申请、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注销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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