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隐名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公司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采用综合标准确定股东资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我们还应探讨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北京市高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般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颁布前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确定股东资格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股东资格也作了一些规定。如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者的身份需要确认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三)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已经取得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诉讼期间将实际出资人变更为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在立法层面首次规定了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文章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其次,在匿名投资协议的前提下,当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上存在争议时,明确以实际投资作为股东资格的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明确名称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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