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6-01 19:36:13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抵押反担保

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其中,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抵押反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四)、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三、反担保抵押率怎么计算

在准确评估抵押物现值的基础上,辅以合理的抵押率,从而确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能力。抵押率是指贷款本息额与抵押物现值二者之比,银行一般参照以下操作方法确定抵押物现值和抵押率: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现值的确认以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2.以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抵押的,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为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以个人商用房和非城区或非主要镇区的个人住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

4.在建工程抵押率不超过50%;

5.通用机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30%;

6.汽车、船舶、民航等运输设备抵押的,一手消费类抵押率不超过60%,一手营运类和二手消费类抵押率不超过50%,二手营运类抵押率不超过40%;

7.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

四、分清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

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arantee)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二)、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三)、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四)、反担保与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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