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转让技术将免征营业税。
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以及提供与转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缴营业税的照顾。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2、对新办或改制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中心和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享受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出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其他的技术引进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4)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
(6)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①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②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③在开发*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④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⑤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成、微-波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7)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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