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养殖污染的处理是:一方面积极引导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一体化,加强综合利用,从源头及生产过程中减少排放,减少治理成本,提高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法规和标准,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努力实现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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