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二)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三)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四)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六)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二)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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