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个人房屋出售时,买方需要使用公积金支付余款,想了解买卖双方办理中是怎样的流程?
A:办理二手房贷款时,有一环节是,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卖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卖方有共有人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卖方提供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存折复印件一份或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卡及开卡明细一份(存折或银行卡应和卖方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信用查询,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环节是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放款时二手房贷款的将贷款金额直接打入卖方(原产权人)提供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
Q:买房时,缴纳公积金不足一年,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已经符合申请资格了,可否提取公积金?
A: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方可申请提取。
1、以购房方式提取的,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您是产权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还贷支取:办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已偿还贷款的,在贷款期内,申请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如您是借款人的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支取额度不超过年度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您将上述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代您办理(提取时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年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Q:夫妻双方在外地已购买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使用一方公积金贷款,现在未使用公积金的一方可否使用公积金在青岛再买房?
A:如您家庭在外地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您不能在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因为建金管【2005】5号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Q:夫妻一方使用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但不足两年,可否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使用公积金买房?
A:如配偶以前有过公积金贷款,结清贷款后,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两年,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3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Q: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的填写,需要单位盖章,但原单位给缴的公积金,新单位没有办理公积金,公积金是停缴封存状态。那应该盖什么章,可以本人自己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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