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分为哪两种担保方式
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只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二、一般保证的定义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连带责任保证解释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n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7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