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
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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