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书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要素
1.合同标的;
2.分包单价、区域、数量;
3.付款方式;
4.验收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1.和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
2.调解。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可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
3.仲裁。签订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
4.诉讼。以上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是:
1.分包行为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
2.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n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n(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n(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n(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n(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n(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n(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n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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