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承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事实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具体表现为自首和坦白。
二是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所做申辩和解释。具体表现为否认、申辩、提供反证等多种表现形式。
三是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同案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或者否认自己犯罪,而举报他人犯罪。
一、审查起诉阶段抢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条件
关于一般自首,其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特别自首,是指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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