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了户口是不是还要交社会抚养费
时间:2024-01-27 04:55:26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入了户口是不是还要交社会抚养费

如果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给孩子上户口不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否则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因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互不干涉、影响。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女方净身出户还会不会给抚养费

女方净身出户是需要给孩子抚养费的。至于孩子的抚养费给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一般来说参考以下几个原则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计算:

(一)、原则上,孩子归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与期限长短,由双方商定同意。只要双方自愿同意,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达成签署协议则可执行。双方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由法院判决抚养费,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成长的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孩子的生活不能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按照对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对方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当年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如果是多个孩子,抚养费会上调,但也是适可而止,不会超过对方月工资或固定收入的50%。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净身出户是不是还给抚养费

净身出户需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财产分割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不影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离婚时,一方如果愿意选择净身出户,这属于个人对于自身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以净身出户的。

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一方为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为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所以,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能放弃。当然,若是另一方同意免除你支付抚养费,那原则上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不过,若是另一方因经济状况恶化,其所能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可以再主张抚养费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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