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由胜诉方承担的情形是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还有担保权诉讼案件。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所产生应当缴纳的费用。
一、诉讼费由胜诉方承担的情形
诉讼费由胜诉方承担的情形是: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3.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4.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里的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5.仲裁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
二、什么是诉讼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三、诉讼费是开庭前交还是开庭后交
诉讼费用应当在法院立案后缴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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