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生产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包括要求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相关责任由其承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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