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免费送货途中受伤告消费者索赔败诉
时间:2023-06-08 15:55:03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家电超市老板为消费者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认为消费者王某应该负责,为此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2008年8月2日,王某在李某开办的家电超市里购买电脑一台,李某按照事先约定,免费用汽车将电脑运送到王某家中。下午三点左右,李某送完货后,在返回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为王某送电脑这一帮工行为所致,出院后在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其部分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以其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一万三千元。庭审中,王某答辩称:免费送货是其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的关键是界定免费送货行为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了促成与王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王某做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应当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王某在合同自由原则下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因此,李某免费为王某运送电脑的行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因而在送货途中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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