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并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两类不同情况处理方法:
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要求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根据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
(2)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
(3)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的两种类型
一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也允许该国公民与法人享有中国公民与法人的待遇;
二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规定,以他国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允许其他国家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专利法可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凡与上述三种情况均不相符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必须与中国人一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要求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作了统一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一律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文字统一使用中文。如果外国人名、地名或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则应在该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如果外国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和摘要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同时应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以及该产品所属的类别。
提出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八条可根据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
(2)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
(3)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的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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