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二、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三、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有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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