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坚决反对开发商利用未达到品质标准的理由来规避履行交付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根据与贵方达成的合法契约条款,您依法享有追责权。详细来讲,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处理方式:
首先,您有权坚守原有约定,按照逾期时间索取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此种方式需要按实际天数累加计算,确保每一天的损失都能得到补偿;
其次,若房屋价格上涨迅速,导致违约金及赔偿金无法弥补房价增长的幅度,您亦可立即提出解除合同协议,并向开发商索回自签约之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同样需要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比例通常在房屋总价值的15%至20%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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