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去司法所一年多少次
缓刑一年去司法所12次。缓刑报到一般是一个月报到一次。考察机关需要经常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及表现,犯罪分子在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到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缓刑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司法所报到哪些东西可以不带
缓刑去司法局第一次报到需要带什么东西去司法局第一次报到需要带什么东西,报告上写着,一般带判决书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的正反两个、一寸照片等资料。
缓期执行的条件适用缓期执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执行。这表明犯罪相对较轻。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罪犯确实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拘留也不会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些人被判处拘留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教育本人,为了防止其再犯罪,必须付诸执行,不得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三、判缓刑司法所不接收如何办?
1.判了缓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响法院判决。
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对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局应当接收。
2.而且现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是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判完以后补交接收信息,其他程序的在判刑前先调查接收的司法局,同意后才判,所以这种情况现在也不太会发生了。
3、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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