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土地所有办有审批宅基地权力吗
没有。一般申请宅基地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将宅基地审批权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时间。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故宅基地审批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该类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
另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居民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分户:
1、结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
2、离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无合法住房、但已离婚半年以上的;
3、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独立住房居住的。所需要的条件是: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4、农村合法住房证明(包括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分割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分割的判决书)。
如符合这些政策规定,则可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派出所申报。
三、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首先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6、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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