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哪类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属于刑事公诉案件。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交通运输安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后者是尚未投入运行的交通工具及其部件。
即便如此,两罪也并非对立关系,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同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故意毁坏的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设施,但不足以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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