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有哪些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07 21:54:12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积极性,国家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对加强的地下工程,按不同层次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为:各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标准的参照。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给予专项补助;人民防空工程与民用建筑合建的,超出建筑面积的,给予奖励。并能依法取得相应的收益权。投资者也可以依法转让、拍卖、出租、抵押其人民防空工程。不需要保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也可以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娱乐场所等,但战时不影响防空效能。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民防空经费。对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地方财政还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以采取有偿投资、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资、低息贷款、利用外资等方式。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免收水电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地方性收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费、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考虑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空间开发工程)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费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对专项及配套工程建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利用异地建设费给予适当补助。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收益。投资者依法可以转让、拍卖、出租、抵押其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省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参与人民防空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多渠道、多元化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发展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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