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段雪(化名)是河南的农民,没有工作的她,平日靠捡一些废品为生。一次她在捡废品时被某工地落下的杂物砸伤,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予以赔偿。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日前段雪得到了施工方3万元的赔偿款。
原告段雪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11月11日下午3点多,原告在位于丰台区菜户营西街的拆迁工地上捡拾废品时,被落下的杂物砸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血肿、头皮血肿、左锁骨骨折、左第二肋骨骨折及皮肤软组织损伤。施工方某房屋拆除公司既没有在拆迁工地周围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在工地上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原告被工地上落下的杂物砸伤。所以原告起诉要求房屋拆除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8374.13元。
开庭时,该房屋拆除公司起初不同意段雪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当时拆除的现场其是依照规程进行了房屋的拆除工作,已经尽到了管理的责任,在这起拆除房屋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任何不当,属于正常履行工作的行为。但在法院的调解之下,最终房屋拆除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段雪3万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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