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是危险驾驶罪幺
时间:2024-07-20 22:16:53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吸毒不是危险驾驶罪

单纯的吸食毒品本身并不足以自成一项犯罪行为,然而,当此种行为与驾驶机动车辆相结合时,其潜在的危害性就颇为严重,甚至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危险驾驶罪所重点关注的,主要是酒精滥用后的驾车行为、毒品滥用下的行车体验以及超过限制速度驾驶等相关事宜,因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若吸食毒品确实对驾驶者的判断力及操控能力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无疑将被视作危险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吸毒不能取保候审吗

吸食毒品的行为,因其自身特性并未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故在面临取保候审的问题上往往无需过多顾虑。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是针对那些可能涉入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会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释放措施。在此基础上,倘若吸毒人员因为牵扯到其他形式的犯罪而遭受到羁押,那么他们是否具备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便完全取决于其所犯案情的严重程度、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其表现出来的认罪悔过之意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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