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需要怎么走司法程序
假释作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其司法程序是: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上详细的材料,包括罪犯的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以确保材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其建议书还需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行提出。
3.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4.审查通过后,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5.裁定一经宣告,假释即开始执行,考验期则自裁定之日起计算,与罪犯原执行完毕的刑期相对应。
二、假释的法定对象和实质条件
假释的适用并非面向所有罪犯,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定对象和实质条件。
1.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特定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除外。
2.在实质条件方面,假释要求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确有悔改的表现,即认罪伏法、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等。
3.罪犯还需被评估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评估将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
三、假释期间是否可减刑或缩短
1.关于假释期间是否可减刑或缩短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假释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这是因为假释本身就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的有条件提前释放,其考验期即为原执行完毕的刑期。
2.在此期间,罪犯应继续接受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真正悔改并融入社会。因此,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减刑或缩短考验期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或调整。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严格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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