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法停车行为人在现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驱车离开。如行为人在现场却拒不立即驱车离去,以致对其他车辆及行人的正常行驶造成阻碍,则应处以20元人民币以上2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同时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驾驶的机动车拖移至不会对交通产生阻碍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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