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租赁合同夫妻签谁的名字都可以吗
如果租赁物供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使用,则不管谁来签订该合同,因租赁物所产生债务都属于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将适用共债共签的规则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租赁供家庭适用的房屋只需要签一个人的名字即可,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由夫妻和债权人商议后决定签订合同的主体。
二、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租赁合同是租赁凭证吗
一般房东与租客之间只需要租赁合同,租赁凭证是办事需要出具的,比如注册公司,以租赁房屋为公司经营场所,向工商局出具租赁凭证,或者比如租赁房屋用来申请小孩学位,就需要出具租赁凭证。合同是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凭证是约束第三方的,比如防止一物二租、规避房东逃租凭税、方便你日后小孩去第三方小学就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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