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时间:2023-03-19 19:11:37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如果该股东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备件,那就是职务侵占,否则就是一般侵占行为。关键看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否有管理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一、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一)股权是属于公司财产还是股东个人财产?

(1)一般情况下属于股东个人财产

1、《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明确: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综上,股权一般是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出资,享有股东权益。股东享有的股东权益,获得的股东资格,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的同时,公司也拥有了法人财产权。股东不能因为拥有股权而直接干涉公司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公司也不能因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妨碍股东对股权的行使。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2)特殊情况下可以属于公司财产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需要收购股权的时候,具体情况有:

1、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收购协议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收购协议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且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本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时,这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所收购的股份应该在1年内转让给股东,

(4)收购协议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时候,这种情形应该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如果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收购的还没有转让或者注销的股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员工非法占有不属自己经管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根据规定,成立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同时被侵占的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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