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6-11 10:35:10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直接影响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刑事法律也应发挥惩治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功能,为此,《刑法》作了相应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制。

一、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一)《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量化这一定罪客观标准,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就构成本罪基本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最低一档法定刑):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法定客观要件存在的问题

上述《解释》的规定,也引发出这样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但并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是否不构成犯罪?同样,交通肇事致使死亡3人以上,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是否也不构成犯罪?《解释》第二条两款也重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要素,可见《解释》对本罪的客观要件作了实质补充的精神非常清楚。《解释》显然是对《刑法》的限制(缩小)解释,虽然这是体现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惩治主要责任人,对次要责任人宽大,但这种越权解释应得到有权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确认才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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