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1、调整贷款条件。恢复“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的贷款条件,停止执行“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但对引进人才及外来大学生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62号)执行。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恢复贷款期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2、调整贷款额度及比例。调整商品房贷款额度,将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60万,同时,增加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3、调整商品房贷款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
4、调整二手房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一个贷款比例,既自筹资金首付比例最低为40%。(不再按房屋的建筑年限来对贷款的比例进行划分),增加对1990年以前年度的房屋不予贷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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