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是否有规定?
有。因病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中,有两条涉及到罪犯死亡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
1、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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