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的处罚权由谁行使
行政拘留的处罚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权归属,即公安机关是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机关。
二、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有何区别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在性质、法律根据、适用对象和羁押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性质上,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上,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上,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羁押期限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根据案情不同有所区别,最长可达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日。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加罚:
当被处罚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
(1)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2)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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