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企业能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两种方法的比较:成本法关注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其他变动,投资企业通常不做调整;权益法关注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也随之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核 算 方 法 详 解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况下,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则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权益法则是用来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方法。
在具体应用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取决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以及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的是共同控制,则应采用成本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的是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两种方法的比较在于,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而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具体应用中,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和财务状况选择相应的核算方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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