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规的明文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是接受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解决方案。
2、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作为其最终的补偿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则有义务为其提供适宜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还需与被征收人共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来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进行精确计算,并结清两者之间的差额。
3、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会采用“结合型”的补偿方式,即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选择何种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将上述两种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全文4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