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了关于结婚前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
依据该法规,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都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换言之,关于财产的分配和归属问题,夫妻双方必须遵循此项规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财产也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当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时,这些财产将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某项财产仅归属于其中一方,那么这项财产也将成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一些专门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首饰等,也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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